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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集团吴小晖受审:涉嫌集资诈骗652.48亿 职务侵占100亿

作者:佩不奇时间:2018-04-04来源: 探其财经

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根据主审法院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披露的信息,当日有人大代表、社会群众、吴小晖家属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当日,安邦集团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表示:“吴小晖因个人犯罪行为接受法院公开审理。此前,安邦保险集团已免去吴小晖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

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海一中院披露的庭审信息,在公诉人的指控中,吴小晖首先被提起的是集资诈骗罪:

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招募资金。

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但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其将当时的情境表述为“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仍然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吴小晖被追究的另一项刑事责任是职务侵占罪。“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原董事、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安邦财险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单位资金合计100亿元用于个人控制的大量产业公司进行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已实际占有了单位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主审法院披露的信息显示,涉案产业公司多达200余家。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庭审之初,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并声称:“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在最后陈述阶段,吴小晖则当庭表示深刻反省、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于3月28日晚间披露信息称,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实际骗取652.48亿

主审法院披露的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32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吴小晖实际骗取652.48亿元。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董事会决议、增资批复、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金划拨审批表、记账凭证、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骗取652.48亿元的事实。相关证据还证明180亿元和319亿元两次增资款,均是被告人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

“被告人吴小晖假借投资的名义,将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入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对应的项目,截至案发时产业公司尚有652亿余元未归还安邦财险,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公诉人表示。

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披露的庭审信息显示,2017年3月,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对此行为,吴小晖当庭予以否认,表示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庭审现场

涉案公司200多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披露的信息显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

根据公诉人的指控,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前述涉案的200多家产业公司都由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做了充分准备。

吴小晖妹妹吴某某的证言则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管理产业公司;吴小晖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

原保监会工作人员亦当庭作证表示,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虚假注资,并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售投资型业务,骗取许可并隐匿业务编制虚假报告;隐匿并转移巨额保险资金至个人控制的空壳产业公司;持续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报送虚假信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查实,并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相关规章规定。安邦集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

庭审中,吴小晖从“不懂法”、“否认犯罪事实”,到“认罪悔罪”,态度几经转变。

现在,他正在等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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