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新规出台:指向债券结构化发行,多举措禁止发行人自购债券
作者:时间:2024-07-02来源: 转载
1月12日,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债券发行新规》”)。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易所所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9〕821号)(以下简称“旧规”)同时废止。
针对《债券发行新规》的出台,市场人士表示,新规主要是针对债券结构化发行工作进行规范。债券结构化发行中,发行人以自有或过桥资金认购资管产品,而资管产品以事先约定的利率投资于指定债券在内的债券组合,其行为违背了“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的监管精神。
此外,相比于旧规,《债券发行新规》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新变化:
第一,新增了发行人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
第二,承销机构发现发行人存在“操纵股价、违法输送利益、变相返费、互持债券”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时,要立即停止发行工作,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三,承销机构不得承诺发行利率、返费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在包销环节不得通过场外协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非市场化发行和交易。
第四,投资者、资管产品相关人不得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费用。
第五,交易所将对债券发行承销业务开展日常监管,对债券发行利率过低等非市场化行为开展检查。
交易所对于防范发行人利益输送等方面有了更明确的要求。根据《债券发行新规》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对比旧规,记者发现新规中增加了一条内容,即“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

同时,交易所对于发行人实控人及承销机构都有了明确责任划分。即在股东层面,交易所专门提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即《债券发行新规》第三条规定)。”
而在承销机构方面,沪深交易所明确提到,“承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其他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协助发行人从事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承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发行工作,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也就是说,进一步夯实了保荐承销机构的责任意识,若承销机构发现发行人存在“操纵股价、违法输送利益、变相返费、互持债券”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时,要向交易所履行告知义务,并停止发行工作。
与此同时,《债券发行新规》第六条规定,“承销机构应当加强发行业务询价、定价和配售等过程管理,不得存在承诺发行利率、返费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承销机构在债券包销等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场外协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非市场化发行和交易。”
不得为发行人自购债券提供通道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旧规中专门针对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认购债券要求有“防火墙”限制,即承销机构应当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隔离。而在《债券发行新规》中,新增了投资者、资管产品管理人等的具体约束要求。
针对投资人参与债券投资方面,交易所要求,“第一,投资者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第二,投资者不得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第三,投资者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
针对资管产品管理人等方面,交易所也明确提出,“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
以上规定进一步显示了监管的专业性,强化了承销机构不同业务的“防火墙”限制,不得通过投资为发行人自购债券提供通道服务、变相收取费用等,尤其是针对债券结构化发行进行规范。
所谓债券结构化发行,是指第三方机构(包括券商、信托或基金,甚至私募)发起设立结构化资管产品,债券发行人(或利益相关人)以自有或过桥资金认购资管产品相应层级的份额,再将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以事先约定的利率投资于包括指定债券在内的债券组合,相关债券成功发行后,资产管理人将持有的债券通过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资偿还过桥资金,或继续放大杠杆以提高资管产品收益率。但是结构化发行违反了“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的监管精神,因此被进一步规范。
最后,交易所进一步提到,“将对债券发行承销业务开展日常监管,对债券发行利率明显低于估值收益率、债券上市后短期内大幅折价成交、投资者结构明显不合理等可能涉及非市场化发行行为进行监测,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若发行人及相关市场机构和人员违反该规定的,交易所会依据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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